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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梯安装工被剪切身亡,永大电梯被罚20万!
发表于:2022-05-31 15:01 分享至:
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最近刊发了一则对于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的处罚。上面显示处罚日期是2022年5月11日,处罚机关是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2019年11月21日,我局接到市政府批复的《江苏省连云港市“6.24”一般电梯剪切事故调查报告》(政办【2019】2257号),要求我局按事故调查报告,依法予以处理。2019年11月29日,经本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19年6月24日17时30分,位于徐圩新区的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租房三期33号楼电梯安装现场,溧阳安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电梯安装人员江某、辜某(未取得电梯作业资格证),为将事故电梯的轿厢移动到合适位置,在机房进行盘车作业。盘车时,短接层门、轿门,人为造成开门走梯隐患。后嫌盘车速度太慢,为图省事、省力,在明知事故电梯未经调试的情况下,贸然送电,由辜某到17层进行轿顶作业,江某在机房配合,采取检修运行的方式快速移动电梯。期间,电梯突然失速上行辜某因违规半身趴在轿顶作业,躲避不及被剪切致死。 

 
经连云港市市政府“6.24”电梯事故调查组认定:
当事人在办理安装告知后,未经产权单位同意,未办理告知变更,擅自将该项目转包给溧阳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同时,作为事故电梯的制造单位与签约安装单位,未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未有效执行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擅离职守,对事故电梯的安装工作缺乏安全指导与监控,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另,经连云港市市政府“6.24”电梯事故调查组认定;“6.24”电梯事故是一起由于安装人员违章作业,安装单位的违法行为,制造单位对安装工作的安全指导与监控缺失,施工总包单位和电梯产权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导致1人死亡的电梯一般责任事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的基本情况。
2.《江苏省连云港市“6.24”一般电梯剪切事故调查报告》(政办【2019】2257号)复印件,证明“6.24” 一般电梯剪切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的情况。
3.连云港市市政府“6.24”电梯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十八份,证明连云港市市政府“6.24”电梯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的情况。
4.2019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施庆锋(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连云港市市政府“6.24”电梯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责任认定认可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目技术安全交底协议和委托安装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设备采购情况、以及将电梯安装工程委托溧阳安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安装的情况。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0年2月7日,经当事人认可,采取微信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连市监稽听字〔2020〕1号《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事故电梯安装的签约单位与制造单位,未对委托安装的电梯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经《江苏省连云港市“6.24”一般电梯剪切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当事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二十二条的规定,该事故为造成一人死亡的电梯一般责任事故,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综合裁量,根据《江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决定予以顶格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对于溧阳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19日日的时候就因此事故被罚了20万元。处罚事由是:

经连云港市市政府“6.24”电梯事故调查组认定:当事人未经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违法承接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转包的业务,未依法办理施工告知,安装过程未经法定监督检验。施工期间,安全责任不落实,生产管理缺失,教育培训缺失,人员组织不合理,安排未经制造单位培训的学徒工从事专业性强的电梯安装、调试工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才能回家。咱们电梯人一定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培训,积极学习电梯施工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