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歌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7BEPX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388号恒大金碧天下626幢1-28-2号
法定代表人:*
2021年9月23日,我局接到上级通知,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迪鑫阳光天宸小区发生电梯困人事故,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核查,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及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为重庆歌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电梯困人事故的地点为该小区20幢2单元,事故发生时电梯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处于无人值守的状态,该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涉嫌构成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当事人涉嫌违反《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1年9月2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对电梯的安全使用负责,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重庆歌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迪鑫·阳光天宸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应对电梯的使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依据《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确保该系统可靠有效运用。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落实电梯轿厢内紧急呼救报警电话的24小时值守工作,造成人员被困轿厢近7小时的事故,其违反了《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应急呼救系统的日常巡查工作,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确保该系统安全可靠有效运用”的规定。
同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认定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故本次迪鑫·阳光天宸小区电梯困人事故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根据《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开展日常巡查或者未按要求安排值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即应当给予当事人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事故发生后及时与被害人协商和解,积极减轻事故危害,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