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12月,陕西某机电公司与甘肃某建设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西安市碑林区饮马池4号院老旧小区加建电梯工程招标采购项目,
建设公司负责该项目施工。2021年5月1日,建设公司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周某某遂招聘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施工作业。
2021年5月17日,机电公司工作人员等发现正在加工的电梯钢构架和土建安装图纸尺寸存在误差,遂提出修改意见。被告人周某某决定利用吊带和手拉
葫芦将钢构架拆除、焊接。同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现场指挥监督杨某某、陈某某进行作业,过程中发生故障,杨某某、陈某某上前检查排除故障
时,钢构架突然倾倒,将杨某某、陈某某砸倒在地。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当场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杨某某已
死亡,陈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调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具备工程承包资格;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钢构架拆除操作规程;组织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
员进行电焊作业;指挥杨某某、陈某某冒险斜吊作业,造成杨某某、陈某某二人死亡,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
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禁止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建筑安装相关的职业。